加速條款等契約變更內容公告


倘台端房屋貸款符合「個人購車及購物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條文第五條之一之自用住宅貸款時:

台端原簽訂借款契約關於加速條款之規定事項已有變更,部分內容變更為:「台端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法院外前置協商請求,倘台端遲延履行本

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2期,並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,並就遲延履行未逾2期所積欠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,於剩餘年限

(即協商方案之清償年限)按期平均攤還,且所積欠的本金,按本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,則本社不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擔保物權人之權利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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